保定市浙江(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保定市浙江(温州)商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AODING;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保定市浙江(温州)商会由在保定市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的需求与愿望,反映其意愿,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扬“诚实、诚信、爱乡、爱国”的精神,号召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保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大街6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经营;

    (二)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保定和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会员积极分子,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树立浙商形象,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浙江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的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九)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五)在保定市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浙江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_年 ____月 ___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